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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城管执法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编辑:newsadd1 时间:2007-06-13

《物权法》不能直接约束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以为《物权法》颁布后城管就不能随便没收“走鬼”财产,是朦胧法律意识下的一种天真的误会。

 现如今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这是社会法治化程度提高的表现,当然是值得积极鼓励的大好事。许多维权行为是非常令人敬佩的,例如重庆的“最牛钉子户”杨先生夫妇的不懈抗争。不过,公民对于法律的理解力,似乎与其权利意识的增长并不同步,以至于每当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动时,经常会出现一些善意的“误读”行为。例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颁布后,有人将《宪法》放大复印后张贴于已被划入拆迁范围的房屋门前,作为抗拒拆迁行为的“尚方宝剑”,理由是《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懂得私产受保护是宪法权利,这是公民“法商”在提高;但是大多数人可能并不清楚,保护自己合法私产的直接法律依据并非《宪法》,而是依照宪法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

如果说以《宪法》为捍卫私产之武器,主要目的也许是引人注目的话,那么《物权法》颁布后引发的一些人对城管查扣“走鬼”商品合法性的质疑,则误读的程度更深些。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即“城管”)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设立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城管作出的暂扣、罚款、没收等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城管行使处罚权的直接依据,一般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广州是两者都有)。城管处罚权的具体内容,经常散见于多部法规和规章中。只要城管的处罚行为有法典(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上的依据,并且处罚程序也合乎相关法典的规定,处罚行为就是合法的。当然,公民不服处罚行为,仍然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引起的是行政机关和被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于这种关系中的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公权力主体,另一方是私权利主体,这种关系就属于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宪法、行政法和刑法都属于公法)。相对而言,民法是调节私权利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属于私法的范畴;《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方式剥夺私人的财产(例如没收“走鬼”商品),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这些法律依据,只能是公法上的依据,例如《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2)、《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政府,1999)等,而不能是私法(例如《物权法》),这是法律体系内部的分工。

    宪法和法律对于私产的保护分两个领域进行:在私法领域,通过对物的归属及变动规则进行规定,为私人主体之间与物权有关的行为提供依据,从而起到保护权利人物权的作用,是民事法律规范的任务;在公法领域,对私产的保护则是通过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依据和行使方式,并提供救济渠道来完成,这是行政法律规范的任务。简单来说,《物权法》不能直接约束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以为《物权法》颁布后城管就不能随便没收“走鬼”财产,是朦胧法律意识下的一种天真的误会。至于很多人对城管执法的方式不满,那也是另外一个需要依靠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完善来解决的问题,《物权法》对此就鞭长莫及了。

    顺便说一句,上述理由,在现行法典中是找不到的,在法学上却是常识。法律知识不是单独看法典就可以学会的,“法商”的培养还需要一些基础的法学知识。这也许是“普法”教育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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