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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向“问题学生”提供法律救济
来源: 作者: 编辑:jiaoyu 时间:2009-12-01

  最近刚刚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一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据2009年11月30日中国广播网)
  
  中国教育家陈鹤琴说过:“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几年前,一位教育部的高官也说过同样一句话,这说明我们的教育管理者对此是持认同态度的。在教与学之间,教师之“教”对学生成人成才至关重要,所以学校不能把“问题学生”一推了之。学校让“问题学生”转学或者退学,实质上就是回避问题,推卸教育培养的责任。
  
  山东省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这一规定写入地方法规,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显然,接受义务教育是孩子的权利,不得随意剥夺。负责起草《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省人大法工委副处长王忠泉表示,山东省之所以增加“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的新规定,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角度考虑的。
  
  然而,笔者也注意到,对于不得责令学生
转学 、退学的新规定,也在相关的学生家长和学校中引起了较大争议:在家长中有两种声音,而学校更多的是持反意见。有的学校管理者表示,他们确实遇到过个别“不讨学生和老师喜欢”的学生,这些学生违规违纪,严重影响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部分家长表示,转学不能让孩子把心思重新放在学习上,而且转学也不容易,孩子有网瘾或者在学校表现不好,新学校又会让孩子转学,一来二去会就把孩子折腾坏了。但也有不少家长表示,几乎每个学校都会有个别“问题学生”,这些学生不仅影响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有的甚至还拉帮结伙专门欺负别的同学。学校即便可以给这些孩子记过处分,对他们也不会产生约束力。
  
  其实,无论是家长的态度,还是学校的意见,都“差”在了钱上。导致学校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
转学 、退学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尤其是在教师实行效绩工资的背景下,教师工资收入的多少,都是直接与优秀生的多少和考试成绩的高低成正比的。这样的话,排斥和消除“问题学生”就显得尤为关键。老师喜欢优秀学生,嫌弃“问题学生”,自然是一件正常的事,纠正这一现象急需要法规到位。
  
  “人有脸,树有皮。”只要是“
问题学生 ”没有涉嫌刑事违法犯罪,其本质上就不是坏孩子。学校不经过努力帮助教育就让这部分学生转学、退学,会让他们觉得很丢面子,对其孩子心理打击会非常大,不仅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甚至会将他们推向反面,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从而走向人生歧途。
  
  有一句古话说得很好:“欲得其中,必求其上;欲得其上,必求上上!”学校在行使处分学生权力的时候,也应该更多地反思一番自身的职责履行得怎样,多考虑一下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护得如何?

来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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