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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杀女”后妈无罪案:有一定示范意义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作者: 编辑:王菲 时间:2010-11-03
       刘婷婷在14岁那年“人间蒸发”。她的后妈李梅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讯问时,承认因家庭矛盾,伙同男子崇金生杀死了刘婷婷,并将尸体掩埋。然而,时隔9年之后,警方仍然没有在李梅和崇金生指认的埋尸地点发现被害人遗骸。今年10月18日,因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两人做出不起诉决定。(11月2日《京华时报》)

    “凶手亲口承认杀了人,怎么还会释放,没有找到尸骨就放人,被害人岂不冤死?”受害人的亲生母亲高秋红在看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后,表示脑子一片空白,很难面对这样的结果。相信大多数人也会有同样的感受,犯罪嫌疑人亲口承认杀人事实,居然还会逃脱法律的制裁,天理何在,正义何在?然而,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这起案件的处理却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重打击、轻保护,重口供、轻证据”,口供被认为是“证据之王”,这曾导致一些办案人员无所不用其极,采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就范。这些因素加之法制不健全所引发的冤案、错案,对社会和当事人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案就是极端案例。

       在“后妈杀女”一案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仅仅掌握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口供,但没有找到尸骨作为佐证,因此公安机关在两次补充侦查仍未找到证实犯罪嫌疑人杀人的证据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些均是基于刑事诉讼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由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处于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的悬疑状态。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将保护人的基本权益作为立法之本,这种无罪推定的理念,先假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抛弃卷宗和口供,再由司法机关利用充分的证据推翻无罪假设。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长期处于身份不明的状态,又免于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后妈杀女”一案,看似与正义违背的处理结果,却彰显了法律的程序正义。其实,虽然看了公安机关提供的口供后读者往往会先入为主地倾向于认为后妈很可能杀人,但站在中立的检察机关角度看,没有证据的口供就不应该采信──或者可以这样说,你根本就不知道这些没有证据支撑的口供是怎么来的(极端的比如像佘祥林、赵作海那样的刑讯逼供)。

       与这个不起诉的案例相反,日前,河南汝南县检察院在汝南县公安局将凶杀案原始案卷全部丢失的情况下,仍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3嫌犯,就引起舆论广泛质疑,认为证据不充分甚至没有证据还“勉强”起诉,只会让法律受伤,让法治退步。

       如果在司法判决中均能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也许确会有个别“黑心后妈”逃脱法律的制裁,但重要的是它保护了更多无辜的人,不大可能再有无辜百姓重蹈佘祥林、赵作海们的悲剧。刘晶瑶(新华每日电讯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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