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女研究生中环撞死4人案开庭 主次责任认定成焦点
图片说明:被告人潘某一到庭情绪就有些失控,在回答审判长提问时一度哽咽难语。(摄影:奚晓诗)
前方车辆变道离开肇事车辆视线,9秒后,车祸发生了;根据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鉴定,肇事车辆案发时的时速为60公里至65公里;事故现场反光锥警示的施工距离是10米,30米还是40米,几名被害人记忆中的数值并不统一;被告人手机通讯记录显示,案发前一分钟,有一个被叫电话,持续了125秒……今天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在校女研究生潘某涉嫌交通肇事致4死6伤案,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成为案件定性量刑的焦点,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一度让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失控。
监控录像还原案发经过主次责任认定成焦点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的案发地的监控录像客观地还原了案发时的情况。录像给出了这样几个确定的事实:案发前,被告人潘某沿中环路(近中心隔离带第一条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杨高南路出口处;被告人潘某前面的车辆在行至案发地点前均向右变道绕行;最后一辆车变道至肇事车辆案发的时间间隔为9秒;肇事车辆曾有向右变道的举动。
谁应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根据几名被告人的陈述记录,案发现场确实摆放了用于警示的反光锥,但是反光锥摆放警示的施工距离究竟是10米还是30米,亦或是40米?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并不统一。按照相关规定,高架道路施工,施工方应在100米外摆放警示标识,提醒驾驶员道路施工,谨慎慢行。公诉机关认为,施工单位的不规范操作在本案中确实存在,故应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道路施工单位的不规范操作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最直接、最关键原因,他认为,施工单位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潘某应负次要责任。
东方网记者注意到,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有一项是被告人潘某的移动电话通讯记录,从通话记录上看,2月10日14时06分08秒,被告人潘某曾有一个被叫电话,通话时长125秒,案发14时07分许,潘某的手机应该是处于通话状态。被告人承认案发前曾接过电话,但她十分肯定地表示,案发时并未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