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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尖子学生上名牌大学 校长窃取高考试卷被判刑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 编辑:江淼 时间:2012-03-09

  为了使学校能够在高考中确保1-2名学生考上名牌大学,提升学校的影响和声誉,时任某校校长的黎某和学校教务副主任、分管高三年级教学的彭某(另案处理)商量提前获取高考试题,并将试题给该校尖子生试做,以提高他们的成绩,最终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黎某为达到学校能够在高考中确保1-2名学生考上名牌大学,提升学校的影响和声誉,经预谋企图在考试前窃取试卷让学生提前试做。根据黎某的安排,该校高考押卷组组长许某(另案处理)利用工作便利,于2011年6月7日7时许在从保密室领取高考语文试卷后,将其中一袋试卷私自交给黎某;随后,黎某将该试卷袋送至宾馆交给彭某,由彭某将试卷袋拆封,复印试卷,并将复印件交给住在宾馆的该校二名学生试做,彭某则将试卷袋重新密封后交还给黎某;黎某在回到学校后将试卷袋放回停放在学校车库中的押卷车内。同日13时许如法操作,又将高考数学试卷给那两名学生在考试前试做。黎某因形迹可疑,在有关机关调查时,经教育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全国高考是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高考试卷是对全国高考学生的影响至关重要,在使用前属于国家秘密,如提前泄露甚至扩散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黎某伙同他人以窃取的方法,让两名学生提前试做高考试卷,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该案系共同犯罪,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黎某仅因形迹可疑,经教育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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