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猥亵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邱金福律师分析说:猥亵罪与强奸罪在量刑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而对于儿童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中规定:“儿童年龄是指不满14周岁。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至6周岁的为幼儿。” 对于猥亵儿童的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法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强奸罪是指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A、行为的主体不同。强奸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猥亵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强奸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便可构成,也就是说实施强奸罪的人年满14周岁便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主体则必须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B、行为目的不同,有无奸淫的目的是两者根本的区别。强奸罪(幼女)的行为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而猥亵幼女的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变态的性欲。C、行为的方式不同。强奸行为的方式为奸淫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猥亵幼女的行为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D、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强奸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猥亵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