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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师生纠纷应有健全机制
来源:人民网 作者:熊丙奇 编辑:江淼 时间:2010-08-17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九中的周同学未穿校服出席典礼,被政教处主任何海滨拖到办公室。在今天的教育管理中,行政力量是唯一的强势者,教师和学生群体的权益要得到伸张,都得依靠行政机构。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九中的周同学未穿校服出席典礼,被政教处主任何海滨拖到办公室。最终结果是,在纠纷调解会上,何老师用随身携带的多功能折刀割伤了自己的左臂。

  其实,家长和老师在这一事件中,都是弱者。这是导致这起纠纷异化的根本原因。假如学校有家长委员会和教师委员会,那么,这名家长处理这起事件的路径是这样的:先把这一事件报告给家长委员会,由家长委员会调查、听证,得到初步的意见,向学校教师委员会提出处理教师的报告;学校教师委员会据此成立调查组,出具处理结果,并告诉当事教师与家长。如果双方不满意,均可再提出申诉,再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查、听证、仲裁,作出最终处理。

  而这起事件是怎么处理的呢?学校第一次做出处理承诺,是学校领导到医院探望周同学时,告诉家长学校已经作出了4条处理意见。然而,从报道中,我们不知道学校是否进行过调查。而从事情演变的情况看,何老师对此处理是不接受的。这导致家长向区领导上报。

  向领导检举,然后组织协调会,这是中小学遇到家校矛盾的通常处理办法。但这种协调处理,往往体现的不是教师和家长的权益,而是行政领导对这一事态的判断。通常态度是,不要把事情弄大,息事宁人。在这起事件处理中,行政出面协调的处理,至少有三方面问题。一是没有明确家长在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而从事件本身分析,不管此前怎么有理,家长也不应该把老师拖下升旗台,这也是对教师的不尊重;二是没有给教师申诉的权利;三是对教师的处理结果扩大化,教师已经在学校内部受到“一年之内不能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罚,为何还要上报宣传部和人大机构?

  在今天的教育管理中,行政力量是唯一的强势者,教师和学生群体的权益要得到伸张,都得依靠行政机构。从个体看,何老师这名在不少学生心目中的好老师,今后的教书生涯将笼上阴影;那位周同学,未来的求学道路也会很坎坷——在当地学校,在当前教育环境中,不被“歧视”几乎不可能。当教师和家长都怀着警惕、防患的心理来进行教育时,真正的教育已经不存在。受到伤害的,还是这些弱者们。弱者们要爱护自己,不是彼此为敌,而应该从行政机构那里争取属于自身的权益,并建立维护自身权益的机构与组织。

  对此,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有清晰的表述,然而在实际中,这并不被重视。笔者期望,推进中小学管理改革,可以以任何一次师生纠纷为由头,启动健全的管理机制建设。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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