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
引导教师合理流动
为在区域内均衡配置教师资源,《意见》中要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引导教师由城镇向乡村、由强校向薄弱学校合理流动。
新任教师必须到农村中小学任教2年,并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必要条件。
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两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中小学教师在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期分批进行区域内转任交流,每个聘期(3年)至少应有20%以上教师交流轮岗。到2015年,基本形成教师流动正常化。
鼓励优秀教师和取得教师资格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尤其是边远农村学校任教。探索城乡教师互派工作,实现区域之间、校际之间优质教师资源共享,形成良性帮扶机制。
考核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意见》中明确,将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失德失范者加强教育,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必要处分,对学术腐败者进行惩戒。建立社会、家长、学生多渠道师德监督机制。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建立学校、社会、家长、学生四位一体的教师评价体系,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其下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不超过50%发放。平时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当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同时,探索教师退出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由教育部门组织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调离教师岗位。
待遇
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
各级政府应不断改善和提高教师待遇,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区县教育、人社部门要落实教师的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保险,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