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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雅风:如何处理得公平公正,保护教师合法权益
来源:教育部 作者:余雅风 编辑:江淼 时间:2013-12-02


  近年来,极少数教师严重违反师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损害了教师的整体形象。但同时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标准和具体规范,使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对教师的管理行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一些处理决定的作出在公平、公正性方面受到质疑。对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不但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作为《办法》的宗旨,同时也强调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这一重要价值,在内容上也重点围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从而保证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教师管理行为以及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的公平、公正,使保护教师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1、具体界定师德禁行性行为与相应的处分方式,促进管理行为的有法可依。教师行为规范应该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合乎规范的,具有普遍性的标准功能。它不但适用于教师,也适用于所有管理者。《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对教师的师德禁行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还专门规定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不同行为的具体处分方式。一方面,使教师能够预先了解违反师德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从而抵御诱惑,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使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在适用《办法》认定和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具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处理。

  2、明确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义务,防止滥用管理权力。教师行为规范是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实施教师管理活动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当代法治社会、广大教师对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教师管理活动提出的要求。《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及时调查、核实事实等职责,第六条、第八条则规定了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权限范围与职责,以防止其越权行为。同时在第十条规定了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违反《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所要承担的责任,以防止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滥用权力和行政不作为。为保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细则的合法性,使其真正适应各地教育与教师管理的不同实际,《办法》第十三条还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细则作出了报教育部备案的要求。

  3、通过程序和形式正义,保护教师合法权利。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有结果的公正,处理结果的公正需要正当程序的保障。为此,《办法》第五条专门对处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1)调查与核实事实;(2)听取教师的陈述与申辩,或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的意见;(3)听证。通过这些规定使处分决定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处分的公正性。行政决定必须说明理由,这是现代法治国家保证程序公正公认的一项原则。为此,《办法》第七条对处分决定的形式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教师,处分决定书必须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事项,同时还规定了处分决定公布的范围,强调了公布处分决定应该遵循的原则,以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确立权利救济途径,保证教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利救济作为一种程序正义,可以确保教师享有到实质正义的结果,成为真正的权利主体。《办法》在其第九条专门对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途径依法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复核,教师不服处分决定,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二是申诉,教师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起申诉。这一方面是对教师明确规定的两类救济途径,有利于教师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对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及其上一级行政部门职责的明确规定,对于教师提起的复核和申诉申请,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及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期限范围内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5、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有利于形成教师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教师是接受学校委托,对学生实施具体教育、管理行为的主体,教师违反师德的行为也多表现在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的关系中。在一定程度上,教师行为受到来自社会不良价值观、不良甚至违法行为的影响和诱惑。《办法》对教师的师德禁行性行为、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不同行为的具体处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向社会公布、宣传,使学生、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社会主体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对教师产生的不利影响,不但有利于弘扬优良师德观,让全社会了解教师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积极引导学生、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而且有利于为教师创造依法执教的社会环境,促进教师健康发展。(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余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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