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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举办实验班、兴趣班校领导将受处分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作者: 编辑:江淼 时间:2010-09-02

 


        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2日电(记者张莺)9月1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学中种种不利于“教育公平”的现象进行了明令禁止,特别提出禁止中小学校擅自以各种名义举办实验班、兴趣班,违反这一规定的校领导将受处分。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可举办实验学校,但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兴趣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施办法》同时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新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公布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排名,不得强制学生留级、退学;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使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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