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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午休费增加校园的铜臭气 网议趴课桌午休收费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编辑:王菲 时间:20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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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珠海金湾一小向午休学生按天收取一元午休费一事引发舆论热议。校方24日约见记者,详细解释了收费的由来与依据,称所收费用是经广东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批准的,并全部上缴财政,学校没有截留。校方解释,该校共有1800多名学生,其中大部分学生家距学校较远,1200多名学生中午需留在学校午休,需要使用水电以及更换床板等,所以才收少量费用。据了解,广东省内佛山、广州不少提供午休的小学也都在收取午休费。

        质疑

        没有理由的收费

        令人惊诧莫名

        似乎学生不交费就不是上学似的,只有交费,学校里舒服,学生似乎才安然。但是交也得交个有理由,如果趴课桌午休需交1元,这样的收费,让人咋舌,更让人想不通,这到底是什么费,是住宿费,怎么不是在寝室?不是住宿费,这种费应该是家长向学校索要,怎么会是学校向学生收?

       可是学校依然有理由,而且理由比较充分,一者是有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的收费文件,似乎白纸黑字。另一方面,学校认为,这也是占用学校资源,应该向孩子收费。

       其实,学生趴课桌午休,是对学生的一种折磨,更是一种伤害,家长应该向学校索要孩子的损失费,而非是学校向学生收费。

       其一,如今教育部要求减轻学生负担,那么就是让学生多休息,休息好。如果是住宿学校,就应该提供给学生住宿条件,如果不是住宿学校,就让学生在家里休息好,不要让学校通过学生趴课桌午休敛财。其二,学校更应该本着替学生身体负责,替学生健康负责的态度,通过各方保证学生休息,那么通过各种方式,保证学生休息,但不是趴课桌午休。其三,学校不能拿上鸡毛当令箭,以为有了省上的规定文件,就可以向学生收取中午休息的费用了。

       学校是一方净土,这方净土干净的原因,是学校不是为了钱,也不是挣钱的单位,是教书育人的净土。要挣钱就不是学校了。既然家长把学生交给学校,学校更应该负责任,如果对趴课桌要收费,收费的应该是家长和孩子,家长和孩子应该向学校索要损失费,而非是学校。(白东河)

       延伸

       午休费背后

       义务教育职责失守

       小学生趴在课桌上午休,要交1元午休费,让人匪夷所思。然而,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这种收费居然还得到了省、市、区三级物价局的许可证,其背后更深层次原因值得考量。

       在执政为民的时代,一切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都应该还人民群众予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而午休收费,关系到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理应先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而在学生家长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许可学校收取午休费。这样的执政为民,最起码的是学生家长不满意、不高兴、不答应。何况,学校是教育机构,并未与学生形成市场性质的契约关系,不是服务性盈利机构,怎么能收取服务费?显然,学校这种收费,虽有法规掌握,却经不起推敲,只会加重学生家长负担,败坏教育部门的形象和社会风气。

       学校是以教书育人为目的的,负责趴在课桌上午休的学生安全,是其职责所在。虽说为守护午休的学生,会增加老师的工作量,甚至牺牲老师的午休时间,应该给予老师一定的补贴,但无论怎么补贴,都是学校的事,怎么能要学生掏腰包呢?毕竟,学生是没有收入来源的特殊群体,不是消费者,理应特殊照顾。否则,放纵这种行为,那么是不是学校缺乏课桌和老师缺乏津贴费都要学生掏腰包呢?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新建居民区理应配套建设相关学校,问题是,许多地方并没有做到位,从而导致义务教育资源紧缺,滋生出各种乱象行为来。如广东东莞阳光二小由于资源有限,学校采取摇号方式决定学生午休等。无论是收取“午休费”,还是“摇号午休”,等等这些,都像学校要学生背课桌上学一样,折射出对义务教育投入的不足,以致“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在一些地方政府那里成了一句口号。说穿了,这体现了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职责的失守。毕竟,按照《义务教育法》,学生应该就近上学;因不能就近上学而滋生的午休行为,是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职责失守,其成本不能由学生“埋单”。(易草玫)

        析因

        误读政策的

       不仅仅是学校

       2012年9月,洛阳第55中学因每月收学生8元午休费而引发争议,当时,学校给出的理由——误读了相关政策。但学校最终退还了“午休费”,并将责任人停职。这一次,找骂的“午休费”又浮出水面。不过,校方竟然拿出了有力的依据——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既然“午休费”师出有名,学校收费焉能不理直气壮?

       查阅国家教育部、发改委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笔者发现,其中没有明确标明允许收“午休费”,但也没有明确杜绝。后来,各省发改委、教育厅出台的跟进措施中,几乎都提及了“午休费”。不过也都明确指出,收取“午休费”应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具备午休条件,其二是学生自愿、家长同意是必备的条件。

       可见,当时洛阳第55中的“误读政策”之说,也不是空穴来风。当然,珠海金湾的这所小学,也可以用“误读政策”做挡箭牌,为自己推脱责任。那么,让我们耿耿于怀的就是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了。收费是严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物价部门必须核实,才能发证放行。当地物价部门做这些工作了吗?我们不得而知。

       其实,调查核实工作很好做,收费学校是否具备“午休”的设备,一看便知;学生是否自愿,稍作调查就能得出结论。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就耐人寻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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