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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高考招录方案:“奥赛”加分被取消
来源:西部网 作者: 编辑:江淼 时间:2014-05-15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三条 各级招办、各普通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院校录取最低分及位次、各录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及照顾标准、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县(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高校提前单独录取的考生名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

  普通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第六十四条省招办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六十五条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并按照国家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第六十六条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十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十七条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八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组织实施、纸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十九条 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招生经费

  第七十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七十一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十二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考生以欺诈手段,或者凭借招生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徇私舞弊而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考试及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普通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书面通知陕西省招办。

  第七十三条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的各种违规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第七十四条 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作弊行为,按照教育部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3〕36号)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4〕5号)执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13〕35号)执行,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改革项目待教育部批复后另行发文。提前单独招生备案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院校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招生,其详细要求另行发文。本办法如与教育部最新规定有不符之处,陕西省招办另行通知。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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