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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大常委“监督工作”三十年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作者: 编辑:jiaoyu 时间:2009-10-19

         武汉人大常委会

       “ 监督工作 ”三十年

       “法律框架下的有序民主,付出的社会成本最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摆在了党和国家工作极端重要的位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任务;在县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较大的市以上地方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是其中一项关键的改革。1979年12月,武汉市人大设立常委会,在三十年中,它走过了怎样的历程?最近,记者走访了三十年常委会重大事件的当事人,请他们回顾常委会发展足迹,以飨读者。

        有人说人大是“橡皮图章”,是不是“橡皮图章”,关键看人大敢不敢“碰硬”,“碰”了以后问题能不能得到解决。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三十年里,听取“一府两院”报告360多项;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跟踪监督等刚性监督,规范行政、司法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使一批关切市民生活、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解决。以下几个案例,都是对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的事件,体现了人大常委会推进监督工作的历史进程。

       湖北历史上第一个“ 质询案

       质询公安越权办案

       时间 1988-1990年

        亲历者 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马克昌

        1989年底,市南航进口汽车修配厂经理卢某找到时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马克昌,反映市公安局刑警大队1988年7月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对卢某采取强制措施,关进看守所,没收5辆大卡车,责令缴纳11万元罚款。

       “ 刑警队 咋能插手经济纠纷?”马克昌问明情况后,报请常委会对公安局提出意见,并建议请市工商局查看案卷。市工商局答复:“投机倒把行为不成立,即使有投机倒把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只能由工商局作行政处分。”

        市公安局不仅没有接受人大的意见,反而对卢加了个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检察院逮捕。1989年3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随即将案卷退还公安局。至当年底,补充侦查没有进展,刑警大队没有退还没收的财物和罚款。

        1990年1月12日,马克昌等8位委员在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向公安局提出“质询案”,认为:此案属公安机关越权办案,应予依法纠正。常委会决定将该质询案交市政府办理,限定2月25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公安局的复查结论很快出来:办案性质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月20日,市局退还对卢追缴的财物和罚款,表示:办案单位确实存在工作粗糙、违反法律程序、越权办案的问题,市局督办和纠正也有不力。

      “必须正确运用和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绝不能成为人民担心的‘橡皮图章’。”马老说。

        首次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炭黑厂为“光谷”搬迁

        时间1992-1994年

        亲历者华中科技大学教授、武汉市第八、九届人大代表王晓

        武汉炭黑厂原位于关山人口集中区,生产橡胶、油墨用炭黑产品。生产中排放出大量粉尘、有毒气体,严重影响附近居民健康。

        此外,东湖高新区于1988年始建,1991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炭黑厂恰恰位于高新区的“心脏地带”;就在该厂不远处,有长飞光纤光缆等高新科技园内的企业,精密仪器设备运转对空气清洁度要求很高,污染使产品质量受损,外商反映强烈。为此,代表们强烈要求迁厂并进行工艺改造。

        搬迁,需要大笔资金,该厂测算约需2亿元。关停,该厂每年利税逾500万元,是全国十大炭黑骨干企业之一,一旦停产将产生诸多影响。

       1992年6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决定:由常委会副主任刘泽清和部分提案代表共8人,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限定时间进行专题调查。

        王晓瑜与委员们随后赴天津、苏州、上海同类企业取经。调查委员会经过调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关于限期彻底解决武汉炭黑厂污染问题案”列为议案,交市政府办理,并提出将该厂污染较重的软质生产线外迁等措施。

        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关于限期彻底解决武汉炭黑厂污染问题案》列为议案,并限期1994年底彻底解决。立案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市九届人大常委继续跟踪监督该议案办理,工厂局部停产、限产,转移了几条生产线与外地联营,工厂整体并入葛化集团。1994年底,经多方筹措,武汉炭黑厂全线迁至远郊,老厂停产。炭黑厂问题的圆满解决,为后来武汉高新区的“腾飞”起到了奠基作用。

        那次特定调查的经历,让王晓瑜看到了人大监督的有效性。

        多年后再次回忆起该案,王晓瑜说,“民主的实现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有理、有力、有节地监督政府,只有这样,才是以最小的成本推动社会进步。”

         实施 跟踪监督 制度

         破解武汉新“上学难”

         时间 2008年至今

         亲历者 市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张述传

         1997年前,武汉新建居民基础教育设施由开发商配建或缴费。1997年国家取消教育设施配套费,特别是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绝大多数开发商停止了配建,政府未及时承担起配建责任,适龄儿童少年无法就近入学问题日益突出。

        2007年9月,张述传代表教科文委员会在审议该问题时,要求政府“尽快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2008年1月,市府办公厅回复:“2007年,市财政安排配建经费3000万元,争取省政府早日批准我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将20%的配套费用于配建”。“很显然,答复中没有提出任何整改措施,仍寄希望于省府‘提标’解决资金问题”,张述传回忆道,常委会于是决定实施跟踪监督。

        2008年初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139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保障机制,解决新建居民区学校配套建设》案,列为市人大4号议案,要求政府须承担起新建居民区教育配建的法定责任,建立起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长效机制。

        张述传回忆,2008年2月,市教育局回复议案办理情况:2008年投入3000万元新建、改建14所中小学校。“学校14所,3000万元够做什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家栋当场提出质问。

        从2008年4月至今,常委会对14所学校逐个跟踪建设情况,并将发现的诸多问题提交市政府解决,2009年,又将该议案转为“跟踪督办议案”,持续对政府施加压力。

        2008年12月,市政府原则通过《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的经费和用地保障机制,首次明确在现有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一定比例切块以及从市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和其他可用财力中预算安排,这是4号议案的核心内容;2008年市级补助资金由2007年的3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并确保以后每年补助资金总额在1亿元以上。

        截至目前,除了两所中小学由于拆迁原因年底完工,其他都已经准时在今年秋季开学。张述传介绍,“可以说,4号议案的办理既有阶段性的成果,实现了近期目标,又有长远的影响,为从根本上解决“上学难”问题打下了基础。”

         1、1987年,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首次使用询问权,就市经委对市化工机械厂厂长胡全谷,非法追查市人大代表向彩华在市人代会上发言的错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提出了询问。市经委在会议期间作了书面答复。

         2、1995年2月1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推出《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我市市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首批确定5个试点单位,由此拉开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序幕。

         3、1998年,通过《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为国内人大工作领先。

         4、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被“亮黄牌”。1998年4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大多数委员对市府《关于再就业工程实施情况的报告》不满意,认为“情况不够明晰,目标不够具体,措施不够得力”,并责成重新修改后再次报告。

         5、2000年,出台《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1年,开始尝试细化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报告“两张纸变两本书”。

         6、2002年起,每年对公检法三机关对上年度查办的重点案件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7、2005年,作出《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开始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同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8、2006年,调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9、2007年,预算监督重点转向促进财政支出结构更加优化合理,绩效评价,行政成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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