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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辍保学需要“官告民”也要“官帮民”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作者: 编辑:王菲 时间:2017-12-06
 

王铎 绘

    据《法制日报》报道,近日,云南一起因学生辍学引发的“官告民”案件,在该省怒江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啦井镇新建村公开审理。为依法维护适龄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权益,该县啦井镇人民政府将5户学生家长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学生家长立即送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控辍保学“官告民”,在全国并非个例。比如,2001年9月,家住贵州省安龙县平乐乡的农民韦其明,被乡政府告到了法院,理由是他“侵害了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法院随后判决被告停止对其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权利的侵害,责令被告立即履行送子女复学的义务。

    家长让孩子辍学不接受义务教育,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务教育法》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控辍保学“官告民”是依法行政。《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政府对拒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提起诉讼,是在维护国家义务教育的严肃性、统一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到惩之以法,行政有理有节有度,其履行了控制辍学的职责,也让依法行政理念得以彰显,能够达到较好的控辍保学效果,值得肯定。

    孩子辍学,原因很多。比如,有孩子厌学、学习困难、家庭贫困等表层的因素,更有家长不相信“知识改变命运”,以“读书无用论”影响孩子等深层的根源。可见,控辍保学不能止于“官告民”,政府还要多出实招,进行“官帮民”。

    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纠正错误观念,对有让孩子辍学之念的家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其认识到多上学对孩子个人前途与家庭幸福的重大意义;还要通过精准扶贫,从根本上解决学生因家庭贫困而“上不起学”的问题。比如,上文中的兰坪是云南27个深度贫困县之一,孩子辍学显然与家庭贫困有很大关系,要通过发展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让这些辍学孩子复学非常重要。当地政府要提高农村教育水平,补齐教育短板,比如,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吸引优秀教师,提升教育质量,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家长投入高额经济和时间成本供孩子上学后,能够得到“较好回报”,以切实事例改变家长的“读书无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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