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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侵零容忍!省政府重要发布,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还要增加这项内容…
来源:搜狐教育 作者: 编辑:王菲 时间:2018-01-11
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遇到的种种安全问题,1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在学校要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安保队伍;教育中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学校要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制止和依法查处欺凌、暴力行为。
每所学校都要配专职安保人员
根据要求,学校要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安保队伍。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实际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
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有1 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合作,在教育、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
校门口两侧200米设置“安全区域”
该实施意见提出,在学校周边探索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安全区域内,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学校门口两侧200 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校园周边200 米以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彩票专营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
同时,在安全区域内,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增强学生的安全感。公安交管部门则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在有条件的学校门口探索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
加强对学生小餐桌和周边零食摊点的监管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学校出现的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教育部门或者学校采取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小食品商店、小餐饮等进行许可或备案;加强对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检,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增加反欺凌反暴力等教育内容
校园欺凌时有发生,为预防这一情况,实施意见提出,要在教育中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则要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制止和依法查处欺凌、暴力行为。对有一般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欺凌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网络管理部门如果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对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零容忍
实施意见明确,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负责制度。
此外,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学校举办者要购买校方责任险
险分担机制。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由各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和校方无过失责任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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