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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年级学生幼儿实行接送交接制度
来源:新浪教育 作者: 编辑:王菲 时间:2018-07-26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学校应当履行校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校园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在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方面,《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证学校选址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配专职保安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迁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参照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安全课程

  学校应当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风险防范、安全应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机制,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安全课程,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禁毒、防诈骗、防溺水、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以及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专题教育,对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等加强专项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拥挤踩踏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幼儿园应当对幼儿保育过程进行监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虐待和伤害幼儿行为的发生。

  低年级学生幼儿实行接送交接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考勤制度,加强学生到校、离校管理;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低年级学生、幼儿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低年级学生、幼儿交给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以外的其他人。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逐一登记身份、车辆等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中小学、幼儿园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中小学应当在容易发生拥挤时段安排专人疏导

  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合理安排通行顺序和疏散时间。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发生踩踏事故。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受伤害学生

  在校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违反本条例,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预警、风险防范、安全应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机制的;

  (二)未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或者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的;

  (三)未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四)未及时制止、调查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

  (五)出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六)未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的;

  (七)未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

  (八)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违反规定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者用于开展危害学校安全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九)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一)未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组织学生实习不符合规定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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