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未成年人[1]犯罪始终是我国刑事政策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而其中的中学生犯罪更是牵涉个人、家庭、学校和社会多层面社会关系的突出问题。本文以一起初中生恶性犯罪案件所透露的客观信息来对影响中学生犯罪的各种现实原因进行立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浅谈一些针对性的防控举措。中国名校
关键词:中学生;犯罪;特征;原因;对策
案例:被告人甲(男)与被害人乙均系某初级中学初三年级在校学生,二人自初二年级开始谈恋爱,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08年春节前后,乙发现自己怀孕,后多次找甲,让甲告诉家里人将其带去堕胎,但甲因害怕家人知道此事,遂产生杀死乙之念。2008年某日夜,甲将乙骗至一偏僻处,用准备好的匕首连续刺戳乙腹部等处数刀,后将乙抛至河中,致乙溺水死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甲、乙均系留守儿童,平时生活条件较好,互相使用手机联系。中国名校
当然,上述案件只是中学生犯罪中一个很极端的个例,但是正是这起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中学生犯罪才深深触动笔者的思维神经:到底是什么促使身心如此幼稚的中学生去实施如此惨重的恶性犯罪?是欲望的促使,还是压力的释放,或者欲望与能力之间的激烈冲突?!中国名校
一 、特征分析
上述案例中甲所实施的行为能够反映出甲所代表的中学生这一特定群体在思维或者行为过程中所具有的某些显著特征:
1、思维:简单
中学生的生理、心理尚未成熟,在思维特点上具有明显的简单化倾向。从本案中的甲来看:因为自己无法处理乙怀孕的问题,但是又不敢和家人说明实情,所以只有通过杀害乙这种方式才能彻底解决这一两难问题,而丝毫不顾忌杀害乙所带来的后果。这种思维过程就是简单的线性思维:出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可以不择手段,而不是一种扩散性思维:在清楚考虑存在问题之后分析各种可能的利害得失,进而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法。中国名校
2、行为:偏激
一旦问题出现之后,个体行为的选择就应具有针对性。同时,行为的选择还存在多样性,围绕解决同一个问题这一根本宗旨,有最佳的处理办法,有较好的行为方式,也有最坏的各种打算。如何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不是中学生所能独立承担的问题,这就必然导致行为选择上会呈现不同程度的偏激。本案中的甲可以选择告诉家人实情,但是他没有,其担心的不是杀害乙所带来的后果,而是告知家人实情后所可能随之而来的惩罚,相比较而言,在其简单思维支配下所作出的行为选择显然是偏激的。
3、意识:淡薄
这里的意识主要是指责任意识,因为往往行为选择的恰当与否更多依靠行为人对责任承担的态度,而非道德或者法律的约束。道德或者法律对人行为的约束是要通过人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而在这种价值判断或者利益衡量过程中,理性思维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涉世未深的中学生,其作出的行为选择更多依赖的是自己的直觉和感性认识,而不是理性思维的支配。这种直觉支配下的行为选择必然也是缺乏责任意识支撑的: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只在乎一时的感受和得失。甲喜欢乙,但是却没有承担随之而来的责任所要求其应当具备的意识和能力,最终也只把乙当作可能引发父母惩处的累赘。这种利益衡量结果是缺乏责任意识支撑的。中国名校
二、原因探讨
犯罪的原因具有多重性,既有个体原因,也有社会原因。中学生犯罪原因同样也是一个复杂多面的综合系统,有中学生自身的生理、心理因素影响,也有父母、家庭、学校原因,还有整体社会环境因素的作用,准确评价中学生犯罪需要从中学生这一特定群体所处的多维社会关系中予以把握。
1、个体内在原因
中学生犯罪的个体内在原因主要是指中学生所具有的可能引发犯罪的生理、心理因素。少年时期是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和逐步成熟时期,社会化程度低,对于人类的本能欲望和固有的、强大的劣根性,少年自身无法也无力完全摆脱,此时,一旦遇到外在不良诱因,就极易产生犯罪倾向,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个人的犯罪倾向是少年犯罪生成的主观原因。[2]同时,人都具有好奇心,未成年人表现得尤为突出,而正处于学习和接受新知识阶段的中学生更容易被自身的好奇心所驱使。个体原因是引发中学生犯罪的根本原因,只有恰当把握这些个体原因在具体犯罪中的作用,才能更好地评价中学生犯罪现象的发生,也才能根据不同的情形确定有效的对策。前述案例中甲犯罪最根本的诱发因素即在于没有恰当处理好自己的生理、心理欲望:希望与异性交往,但没有把握应有的尺度,在交往失度之后却又无法承受随之而来的后果。可以说,这种欲望与能力之间的巨大反差是中学生犯罪在个体内因层面的普遍表现。中国名校
2、家庭关爱原因
家庭对于孩子的影响是巨大的,也是无法替代的。父母之间的关系、父母自身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表现、父母对孩子的关心程度、父母对待子女犯错误的态度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等等,都决定了孩子对家庭这一重要后盾的依赖程度。按照特拉维斯·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未成年人只有对家庭存在着依赖,即当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存在着爱,对其有一种归属感时,他们才会积极参与到正当的、健康的活动中去,把自己的绝大多数时间花费在这些活动上,从而无暇去接触和从事不健康的甚至违法犯罪的活动。中学生不仅在经济上需要父母的照顾,在心理上同样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理解:自身对外界事物的好奇心需要正确、合理的引导,学习上、生活中的问题和烦恼需要父母的倾听。这种经济和精神的双重依赖更决定了家庭因素在中学生学习、生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本案中的甲、乙均是留守儿童,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在这种长期缺乏父母关爱的条件下生活,对于他们的成长自然是很不利的。当然,子女对父母的依赖并不意味着父母要极大地满足子女在经济上的要求,溺爱不是真爱,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才能把子女对父母的依赖维持在合理的限度内。前述案例中的甲、乙,作为初中生,本应以学习为首要任务,手机并不是学习或者生活的必需品,父母为他们配置如此优越的生活条件,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让孩子将精力集中在自身的生活条件上,不仅增强了相互之间的攀比意识,更让原本较难实现的男女交往在手机的帮助下变得容易起来,甚至可能会使孩子在不经意间接触本来无法接触的外界不良影响,如一些色情短信、电话等。
3、学校教育原因
作为中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学校对于中学生犯罪的发生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学校,不仅仅是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教育机构,更是向学生传导为人处世、待人接物基本准则的重要场所。学校的使命就是教育、培养有知识、有道德、有善良人格品行的人,造就良好社会的根基,达到学生内心和谐和人际关系的和谐,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国家、为社会培养真正的人才。目前的学校教育注重学生的智力开发,却忽略了对学生的德育培养,过分追求分数,努力培养“状元”,而不是从先要学会做一个对父母和社会负责的普通人开始来实施具体的教育方案,中学生教育更是如此。具体分析学校教育对于中学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教育空白问题。比如性教育问题,中学生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对了解相关知识的要求也是必然的,需要包括家庭、学校在内的多方面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