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岗位聘任采取评聘分离。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六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建议上级处分处罚或免职流动等处理。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 积极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按上级规定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检。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