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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7 类借读生按北京户籍对待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编辑:江淼 时间:2010-05-25

  处罚——

  中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新规实施后,北京市中小学对学生将不再有“开除”这一处罚。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新《义务教育法》,过去学校简单地提出“开除”的办法已不合适,学籍新规中已取消相关规定。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刑罚缓刑、假释的学生,可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申请,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明显进步的,本人提出申请,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退学——

  未受满9年义务教育不得办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必须满足年满18岁,且受满9年义务教育,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这一条件,才能办理退学手续。这被市教委看作是维护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措施。

  此外,高中生如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帮助教育无效的高中生;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高中生和本人申请退学的高中生可依据规定办理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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