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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中小学幼儿园聘任门卫不得超55岁引争议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编辑:王菲 时间:2011-01-20

        1月13日,《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办法中明确,为保障校园安全,今后该省各中小学、幼儿园所聘任的门卫除需满足政治思想品德好、身体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等条件外,其年龄不能超过55周岁。

       这一对于门卫年龄的限制性规定,宣告了退休人员作为学校门卫主力军的历史在浙江省的终结,涉及人数不在少数。而本来就领取着微薄退休收入的那些群体,在这扇门彻底向他们关上的同时,生活所受到的影响将是不可忽略的。

       超过55岁不能做学校门卫,有无私设许可及歧视之嫌,还是合法合理的应对日益严峻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现状的现实之策?

       正方:条件限制不涉及违法

       浙江省教育厅在回应年龄限制问题时特别强调,这一规定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韩平说:“福建南平等事件发生以来,全省开展了学校安全工作大检查。在督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学校的门卫都是由一些退休人员、老大爷老大妈担任,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限。因此,办法第3条就明确规定了门卫的年龄不得超过55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对于年龄的限制并无不妥。“它并非行政许可的性质,所以无私设行政许可的问题。就其本质而言,不过是对用人条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当然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决定用人条件的内容。当然,对于年龄的限制有歧视之嫌,这在国外可以依据宪法原则提起诉讼,但在我国还无法操作,所以,只能将其认定为一个合法不合理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也不认为办法对年龄的限制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得到有关行政机关许可的事,就不能做。对于门卫人员的年龄规定显然不属于行政许可,而只是一种限制。对此限制,行政法上并无禁止性规定。剩下的考量也就是合不合理的问题。”

       刘莘认为,合理性尽管是一个带点主观性的问题,但结合校园安保的实际情况来说,年龄小一些的门卫在动作及反应上毕竟迅速些,会更适合这一岗位的要求。所以,总体上这一规定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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