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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违规处理办法公布 考生四情况取消学籍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编辑:王菲 时间:2014-07-11
高校违规将减招或停招
根据规定,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高校的违规情形包括: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高中不能滥用推荐权
教育部政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05年以来,各地和各高校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有力维护了招生秩序。但是,个别地区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扩招、特殊类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办法》,明确违规行为和惩处措施,有利于提高对招生录取领域的治理能力,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
除了高校,《办法》还界定了高中的违规情形。包括:滥用推荐权、违规公示、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规为考生填报志愿、有偿推荐或组织生源等。
另外,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包括:更改考生信息、对已录取考生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违规请托、泄露信息、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收受贿赂、参与非法招生等。
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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