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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小学入学年龄划定问题:作统一规定不现实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编辑:陈凌明 时间:2018-09-05

    其实,10年前,湖北省一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草案,已经让许多年轻夫妻长吁一口气,“再也不用掐着时间怀宝宝了”。
    记者看到,草案除了重申当年9月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入学外,还补充规定:“凡于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年满6周岁的儿童,如已达到入学程度,经监护人申请,可以入学。”
    可是,两年后,相关法律条文正式发布,删除了上述补充规定。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起草主持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李晓燕。
    教师反对未满6周岁儿童入学
    2008年7月17日,湖北省公布《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小学入学年龄的“宽划线”,被家长们大赞“人性化”。教育人士也称,有条件地对入学年龄进行放宽,是在为学生和家长解困,是一种务实。然而,这一上下都叫好的补充规定,为何最终删除了呢?
    作为起草办法(草案)主持人的李晓燕说,义务教育之所以为“义务”,是指这种教育是强制性的,是无论受教育者自身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的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这一规定,年满6岁的儿童才具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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