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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小学入学年龄划定问题:作统一规定不现实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编辑:陈凌明 时间:2018-09-05

    李晓燕告诉记者,将儿童入学年龄规定为6岁以及小学、初中和高中学段的划分,都是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状态来确定的。儿童在6岁前,身心发展十分活跃,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儿童在达到6岁以后,身心发展逐步走出“自我中心”阶段,身体各部分的机能及其神经系统的发展程度基本满足其独立活动能力的要求,如行走能力、身体控制能力以及握笔写字的能力等。更重要的是,也具有了一定的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如具有一定的注意力,语言理解与表达能力等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这些都是从事学习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能力。   
    李晓燕透露,“对于有些家长急于送孩子早上学、早成才的希望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在起草办法(草案)时,确实考虑过一些家长的意愿,作出了‘凡于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年满6周岁的儿童,如已达到入学程度,经监护人申请,可以入学’的规定。但在讨论时,一是遭到小学教师的反对,他们从教育实际角度,指出未满6周岁的孩子一般都很难跟上学习进度。二是有人提出,一旦开了这个口子,可能会使人‘得陇望蜀’,提出提前再提前的要求。因此,最终将其删除”。
    “总之,家长虽然是孩子的监护人,有为儿童作出教育选择的权利,但是,如果家长只是自己单方面的意愿,并不符合孩子的发展状态与要求,往往也会适得其反。如过早学习儿童身心发展程度所难以接受的知识,容易使儿童对学习产生畏难情绪,不利于其学习自信心的培养,更别说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李晓燕说,“这些问题,当前在‘幼儿教育小学化’中已经表现得十分突出了。因此,一般而言,我们建议家长顺其自然,不宜操之过急。”
    作出统一入学年龄规定不现实
    有家长称,前几年作出年满6周岁的儿童才能入学的规定,可以说是为了缓和庞大的入学儿童数量与比较缺乏的教育资源之间的矛盾,还可以接受。可是而今,国内许多城市的中心城区,很多学校招不到学生而开始合并,纷纷实行小班化教学,这时还死守着年龄规定,很不合实际。对此,李晓燕谈了自己的看法。
    李晓燕说,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地方的义务教育管理权限。这也是由我国各地基础教育的发展状态存在较大的差异所决定的,不仅省与省之间,就是县市区之间,都存在差异,难以作出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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